《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關于印發(fā)《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qū)(開發(fā)區(qū))財政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市各有關部門:
根據(jù)財政部、科技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發(fā)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于繼續(xù)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省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意見》(蘇政發(fā)〔2014〕51號)、省財政廳 省經(jīng)信委《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財工貿(mào)〔2014〕64號)、《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實施意見(2014—2015年)》(寧政辦發(fā)〔2014〕48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現(xiàn)將《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南京市財政局 南京市交通運輸局
2014年7月16日
抄 送:省財政廳、省經(jīng)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南京市財政局 2014年7月17日印發(fā)
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jù)財政部、科技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發(fā)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于繼續(xù)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省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意見》(蘇政發(fā)〔2014〕51號)、省財政廳 省經(jīng)信委《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財工貿(mào)〔2014〕64號)、《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實施意見(2014—2015年)》(寧政辦發(fā)〔2014〕48號)等文件精神,省、市級財政對我市2013-2015年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以及充換電設施建設費用給予補貼(市區(qū)分擔標準見《實施意見》)。為切實加快推進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及時申領和兌付省、市級補貼資金,特制定本細則。
一、省、市級財政補貼對象
省、市財政補貼資金的對象為推廣應用城市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務、環(huán)衛(wèi)、物流、電力、企業(yè)通勤等)、私人消費者;承建充換電設施的服務運營單位。
二、省、市級財政補貼標準
(一)省級財政補貼標準見《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見附件)。
(二)市級財政補貼標準
1、2013、2014年購車補貼標準
市級財政對公共服務領域及私人應用領域購置列入國家《節(jié)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按以下標準核定補貼資金:
純電動乘用車3.5萬元/輛;
純電動客車30萬元/輛;
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2萬元/輛;
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15萬元/輛;
超級電容、鈦酸鋰快充純電動客車9萬元/輛;
純電動專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1200元、最高9萬元/輛;
燃料電池車乘用車12萬元/輛;
燃料電池商用車30萬元/輛。
裸車、電池分離銷售的,按車輛、電池成本比例享受財政補貼。
2015年市財政根據(jù)省級財政補貼標準,結合我市推廣實際再行確定補貼標準。
2、充換電設施補貼標準
對充換電服務運營單位承建的充換電設施費用,市、區(qū)(原五縣)按照“市區(qū)(開發(fā)區(qū))分擔”原則,給予15%補貼。
三、省、市級財政補貼方式
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省、市級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相關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
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省、市級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汽車銷售機構以扣除財政補貼資金后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私人消費者;
充換電設施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承建服務運營單位。
四、省、市級財政補貼流程
(一)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實行按季申領,省級財政撥付到市級財政后,30個工作日內(nèi)撥付到位。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為市級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的省市補貼,由市財政撥付到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為區(qū)(含開發(fā)區(qū),下同)級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的省市區(qū)補貼和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者的省市區(qū)補貼,由區(qū)財政撥付到位。
(二)省、市級財政撥付實行分級申報制度:
1、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為市級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的,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責任部門申請,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責任部門審核匯總后,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為區(qū)級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的,向所在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申請,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審核匯總后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者的補貼由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根據(jù)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者的戶籍或暫住地所在區(qū),向其戶籍或暫住地所在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申請,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審核匯總后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3、充換電設施補貼資金由承建服務運營單位向所在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申請,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審核匯總后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各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于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nèi),向市財政局和市交通運輸局提交本地區(qū)申請撥付資金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市級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見附件1)、相關申請材料以及區(qū)級財政補貼資金安排方案。
充換電站設施建設省、市級財政補貼申請報告于充換電設施建設完成、通過驗收并正式投入運營后15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
五、省、市級財政補貼申請資料
(一)申請車輛購置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需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fā)票等憑證;
2、公安部門核發(fā)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復印件;
3、由汽車銷售機構提供的其車型列入國家《節(jié)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批次憑證;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請私人消費領域車輛購置財政補貼資金的,由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3),有關材料與公共服務領域相同,同時還需提供由消費者、銷售機構雙方簽字的新能源汽車私人領域購車補貼確認表及私人消費者戶籍或暫住證復印件(見附件4)。
(三)申請充換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的承建運營單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交通、環(huán)保、規(guī)劃、用地等有關部門的建設許可批復文件復印件;
2、項目建設和運營規(guī)劃書;
3、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fā)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4、經(jīng)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及充換電設施投資清單(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資產(chǎn)的配電、充電、換電、監(jiān)控、通訊等設施、設備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5、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的項目驗收合格證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申請省、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各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部門、財政部門承擔對申請材料的審核責任。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省、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將追繳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jiān)督辦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各區(qū)要根據(jù)《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實施意見(2014—2015年)》(寧政辦發(fā)〔2014〕48號)精神,制定區(qū)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并報市財政局和市交通運輸局備案。
七、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